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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3万元、3万元、4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摊亏损。2006年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张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某同孙某约定,以张在日兴商店的股份收益还债。贷款期限届满后,日兴商店未能还款,信用社起诉日兴商店,让刘某、王某、张某偿还贷款;孙某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并执行张某在日兴商店的股份。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4-05-09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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