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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从国企开发公司购买一商品房,售房价为4500元/㎡,我们首次交款30万元,时间2007年10月7日,补齐房款为22290元时间为2007年11月26日,当时我们签订合同一份但没有给我们。购房时开发商做了规划图,该门市前为一条连同二个地区的马路,直到2011年该处也没有修路,后开发公司由于隶属关系的改变,更名了,更名后的开发公司在该处暂时修建一市场,期间我们没找开发公司要正式的发票,开发商也没有给我们,现在我们找开发商要正式购房发票,我们应负担什么费用,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费用?

其他 2014-05-09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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