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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是单休,每天7.5小时,每周合计45小时,没有加班费,现在我想要辞职,这个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吗?

其他 2014-05-11 14: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 劳动时间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所以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周六(休息日)工作应当付给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诉讼解决。。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不符合,应按正常的程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必须要提前一个月。可以咨询当地 的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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