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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甲、丙、丁等开办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强制执行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作为偿还甲个人所欠的债务(执行数额在甲的出资范围内),请问法院的执行是否正确

案件执行 2008-08-18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如此,公司全部股权,为四股东共同财产。公司的帐户资金可以理解为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资产部分。法院可以冻结。但是甲的出资却不等于甲在该公司的股权。法院扣划资金不能以甲的出资为标准,而以资产评估后的股权份额为限。若侵害了其它股东权益,其他股东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同意二楼回复。
  • 法院的执行有问题。严格说法院只可以执行甲在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或拍卖等方式。
  • 不正确,甲完成出资义务以后,甲就以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换取了公司的股东身份,甲的财产已变成了公司的财产,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但法院可以执行甲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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