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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6年进入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签到2011年7月,工作地一栏写的是“福建”,实际工作地点是在福州。合同到期后到2014年5月份这三年,公司都没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今天公司给我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从2014年7月1日开始,管理部说中间那三年没签合同是因为工作疏忽忘了,现在要我补签。请问我该补签吗?还有我这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签吗?谢谢!

其他 2014-05-12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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