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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租了某单位的两个铺面,每年一次交房租,租期为5月至次年4月,每年一租。而周先生在2008年7月租了公司A的两个铺面中的一个,房租交到2009年4月底,按协议周先生需要交房租才能住,但是在2010年2月,周先生将其铺面转让给贺先生,因贺先生与其是熟人,所以并没有签订任何转让协议(并没有说明欠A公司房租,且告诉贺先生在2010年5月直接与某单位签订租房协议就可,无须再从公司A转租,)。可是在2010年4月公司A找到贺先生,要求贺先生交纳09年5月到2010年4月的房租,请问贺先生是否有这个责任来承担这个房租,公司A是否可以强制扣压现在贺先生的东西?因贺先生一直无法联系到周先生,无法确认周先生是否交过房租,且无法看到周先生与公司A签订的房租合同!

其他 2011-11-12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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