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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房子还没建成时,被开发商重复卖给别人。并为其向房产局备案。经过诉讼,一、二审都将该房判我“使用”,法院下达执行书,开发商已将房子交付于我,我已经在居住,在我履行完所有义务后。2008年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对方的合同备案,并将该房交付给我“所有”。因开发商破产,目前200多户都没有办到房产证。今年,对方提出异议,说判决书判“使用”,裁定书裁定“所有”,是无源之水,执行过头,于是法院在今年又下裁定书补正,改“所有”为“使用”。而当时我不知情。请教律师,08年的裁定正确吗?生效7年的裁定再更改,可以吗?

其他 2014-05-16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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