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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老板想整改商场铺面,但不想赔偿我们的损失.当时合同签定了3年,现在才过了半年时间,商场准备赔付违约金,但只有一个月的。我的装修费和入场费上面没写。当时差不多花了3W块。商铺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款为如甲方(商场)违约,必须向乙方赔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此条款是否合理?在未入商场营业时,我已先支付了一万五千元入场费(无退还),如不签定此合同,入场费也没得退还的。另因商场一直提供不了场地证明于我,至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注:合同上没公章,只有收款人的手印,缴纳费用的收据无公章和手印。 关于违约金部分明显不公,可否视为可撤销合同?对于违约金部分能否通过其他民法追加违约金?入场费和装修费用能否要求退还?

综合法律 2010-04-14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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