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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三亚某大学的大三学生,2008年5月份-8月份,我们接到学校通知,去实习。9月份还需返校上课,所以,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放在宿舍。直到我们8月底返校时,发现宿舍所有的东西都不见了。我们找学校协商,学校和物业公司都互相推责任,不对我们所丢失的物品做出赔偿和一个说法。我们已经在附近派出所立了案,请问,学校和物业有责任吗?我们都是交了住宿费的。

刑事辩护 2008-09-10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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