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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底本人与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服装,签合同时已缴纳六个月租金及三个月押金。商场因招商不力开业时间由2010年2月1号推迟到3月底,其间两个月没有任何补偿(本店已于2月1号前装修完毕并有营业准备)。后又有其他商铺陆续入住该商场,租金比本店每平米便宜150——70元/平米不等(地理位置优势同本店)。请问商场这种做法是不是应该有所补偿?现应如何提出申请?

其他 2010-04-02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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