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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有个房子在2013年7月10号收取了买房定金5万,当时未签订正式合同,口头协议第二天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然后把剩下的房款一次性给清。第二天去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房的才说钱不够,让卖房的多给予时间,卖房的当时不同意,说这样的话就不卖了想退回定金,可是买房的不同意,卖房的就妥协说过段时间也行到时一定要一次性给完然后办手续, 8月末的时候买卖双方去到房产局办理过户,但是买房的又不同意一次性给完,说要留下10万,等证件办下了再给,卖房的当然不愿意。然后又不了了之。11月份的时候双方协议,卖房的不包办手续,买房的给完余款,卖房的协助办手续,卖房的同意这个操作,但是卖房的说要去公正,买房的一开始同意,后来因为费用又不同意,然后又僵持, 2014年5月22号卖房的收到法庭传票,说买房的告我们索回定金,请问这个合理吗?卖房的一直积极配合办手续,都是买房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失信和变卦才导致房子无法买卖正常的。 因为收取了定金,房子空置了一年多,卖方也为这个事情从外地回老家来回奔跑了几次,也损失了一定的金钱。

其他 2014-05-24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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