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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开始甲陆续向乙借款,至2005年6月29日为止,甲向乙借款数额达203万元,甲方于2005年6月29日又向丙借款55万,并将甲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在开发商处过户给丙(注:甲方自己所有的房屋并没有房屋产权证,仅仅是甲交付房款后从开发商处获得的购房合同),将该房屋提供担保,约定甲还钱后,再将房屋过户给甲。如果你是乙的代理人,你会如何保护乙的权益

其他 2014-05-26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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