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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今年三月随看房团在某房产公司看房时,意向一套一层楼头房屋,当时置业顾问向我们提供其小区3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该房有预售证),并且在三个月期间一直谈的就是这一套房,于今年5月19日签立购房意向书,并缴纳意向金1万元(其条款中约定为房款一部分),后当我们进一步了解房屋的一些细节问题时,意外发现意向书中所签非我们意向的目标房源,随找到该置业顾问,其也承认其工作失职之处,但其对于退房做不了主,随即我们找到该购房处负责人,负责人在承认事实的情况下表示不能退钱,而是主张在其现有房源中另择,因我母亲在此事中受到重大打击,心脏病突发,无法继续选择,我只能继续坚持原定目标房源,但经与开发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仍要求退还1万元,开发商拒绝。请律师支招,既然原意向书非双方意思真实表达,开发商也认可此事,此1万元即非意向金,即使认定为意向金,在其条款中也未约定有担保性质,不适用于定金罚责,只要我们没有签立买卖合同,该款都应退回。是吗?证据补充: 1、购房意向书中明确标识该款为意向金,为房款的一部分,而收据只标注现金1万元 2、和开发商电话录音:原意向书非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无效意向书,开发商方面虽未明确认可,但妥协让另择房源 现开发房现坚决拒绝退款,我们该怎么做,打官司费心费力,成本太高,耗不起呀!

其他 2014-05-27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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