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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鉴定为七级工伤,由于单位与医保处隐瞒至2008年我才得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单位早就领走了,于是我将其起诉,可是招远,烟台两级人民法院都以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是非强制性法规,企业可自主决定发放为由,不支持我的诉求,还说其中有“并可以。。。。。”字样,就可以认为是“可给可不给。”我说“那这一条还有什么用?赔偿还由着公司的心情啊?”没办法,明知有,也要不回来了,请您告诉我还有什么办法啊?这样的解析判决是否正确?谢谢!

其他 2010-04-08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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