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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到退休年龄,原单位已经撤销了我找到主管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主管单位领导很重示,指示人事处长查找档案,早日解决退休问题,同时给我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档案是单位管理不善丢失的,证明我是那个单位的工作人员,请求补办档案,人事处长答应后让我回家等消息,一等就是三年,三年我多次往返厦门长春两地,他总是说还没找到正在查找来拖延时间,无奈之下我给常务付省长写了一封求助信,几天就批示下来给主管单位新领导,(前届领导以退休)新领导还是批示给人事处长现在是主管人事处的付局长了,他还是一托在托不去办理,没办法我自己去人事保障厅,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我是这个单位工作人员,有单位领导和付省长的批示,保障厅有关领导表示有领导批示民生问题,可特事特办让单位来办理吧,到单位找哪位付局长,才知道他去北京党校学习一年,我找人事处处长说,人保厅同意办理,他说得等付局长回来才能去办,原因我们是外单位合并过来的不了解情况,就这样又托一年,回来了该给我去办了吧,说我没有事业编得按企业编退休,为了能早日拿到退休金我同意企业退,他们终于推拖不下去了,到人保厅得到的答复是,事业编退不交费用,企业编退休得交社保金,由于拖办时间过长产生迟纳金二十多万单位必须得交,那时单位机关从撤销企业清理资产有资金三百多万,本应该拿出一点点就把我退休问题解决了,没交国资委私自截留,私设小金库超标车辆买了三台,都是原来的领导告诉我的,就这样又停了下来快一年了,最近又拿出03年政企分开的文件去人保厅,说我找他们主体不对应该找国资委,往外推我,我又去人保厅有关领导答复我,别听他的档案丢失主管单位要负责,企业撤销了资产他们都收去了,不管你了你就起诉他我去法庭给你作证,

行政诉讼 2018-11-14 08: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并起诉,即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 合并起诉,即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 合并起诉,即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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