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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工厂上班,现在我不想做了,辞工老板要三个月才让走,说一堆理由,我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拿了我上班打的卡作为证据,我想去找劳动局,要是找劳动局,劳动局不理事怎么办?怎么找劳动局投诉?

其他 2014-09-23 07: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建议依法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权。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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