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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6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27日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合同。已发离职及赔偿单。我将顾客信息发送至女儿邮箱,后被公司发现。现约我面谈处理此事,重新考虑赔偿金额。有签协议保密顾客信息,请问我这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我能拿到所有的赔偿金吗?

其他 2016-06-17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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