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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日,我向荔浦县法院起诉荔城镇政府平调我企业资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向中院上诉,中院裁定县院引用法律不当,但以我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2年,裁定不予受理。我以间隔仅为14个月零25天,以及被平调的资产60%是固定资产,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年的時效为由申诉。被驳回。我申诉再审。又被通知驳回。

刑事辩护 2014-06-04 2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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