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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2013年8月入职深圳公司。10月转正,公司同意转正之月起缴纳社保。 自2013年11月起公司开始扣我个人部分的社保。直至2014年5月初本人发现该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即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都未缴纳。2014年5月9日本人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公司同意补缴2013年10月-2014年4月未交部分社保。但2014年6月4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复是无法补缴,因为该公司已于2014年3月被社保局纳入黑名单。但是我已于2014年5月9日公司同意给我补缴社保的前提下,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13日将离职。现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他 2014-06-04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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