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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在一家国企做劳务工,之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直到08年才与我签订合同。现在公司倒闭了,本人要求补回08年以前的社保。公司也补了,但费用全部要自己承担。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不能要求公司将他应承担的部分补回给我呢?公司倒闭给我的遣散费也只是给了08年以后的,之前的我还能要回来吗?

刑事辩护 2014-06-05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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