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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本人,乙方:我的亲戚(二姥爷) 甲方:在2009年10月18日与乙方签定了房屋租用协议到2010年10月末,注《乙方也是租用的到2010年6月末,并没有告诉甲方租用日期是在2010年6月末,而且甲方在2008年10月到2009年月已经租用了一年》。甲方:租用目的是卖乙方生产的产品。注:〈没有营业执照〉乙方:原来租用是生产甲方卖的产品。注:〈有营业执照〉,〈甲方在2009年要求乙方拿相关资料办理营业执照,但乙方说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因为我生产的产品和现在甲方销售的产品是一样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后甲方知道是因为〈房产权所有人〉不让乙方另转租他人。现在所租用的厂房要拆迁。问甲方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是否应该给甲方退还全年的租金?

拆迁补偿 2010-04-06 19: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由于乙方没有得到房屋产权人的许可而擅自转租房屋,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现厂房拆迁,乙方应返还甲方未到期的房租。如甲方不知乙方的转租行为非法,而且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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