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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屋出租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年10月30日之前交纳租金,如未按时交纳视为自动退房”,但因出租方在外地忙自己的事业,也没有委托其他人来收租金及告知承租方用其它方式汇款,承租方多次电话与出租方交涉,出租方故意拖延到现在要求我方加租金,我方未加,就以“每年10月30日之前交纳租金,如未按时交纳视为自动退房”为由起诉我方

其他 2008-02-19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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