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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工人去年11月中,在工地进行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左脚脚裸骨折。本人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用,本人已全部承担)。在医院救治后,医院要求伤者回生活区休养(即当时工地的临时工人生活宿舍),45日后返回医院拆石膏模以及复诊。但是伤者未听医院的要求,在未满45日的期间,就自行拆开石膏模,让患处接触到水,患处未能规定的时间内受到石膏模的保护下,还自己一人到处行走(逛街,购物),也未按医院要求返回医院复诊。直至年尾就回家过年。直到现在6月了,伤者要求我赔偿误工费及后遗症费。请问伤者的要求合理吗?请及时回复。多谢!

其他 2014-06-05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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