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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朋友用钱,但信用社无法直接贷款给他,就让他找了一个人顶名,让我做担保,使了贷款,如今朋友不还钱,订明的人也不还钱,信用社把我告上了法庭,承担连带责任,而当时这笔钱是信用社直接划到朋友的账户上的,请问,信用社的做法有没有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当时信用社录像都可以取证,实际是我的朋友花了这笔钱,我能不能申请法院,把我的朋友也列为被告?,

其他 2014-06-06 2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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