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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买的一套房,购房合同约定是2013年10月15日交楼,但在验收时发现有厨房地面漏水、无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问题拒收房,后几月来去了2次,这些问题都没解决。最近在4月底的这一次才看到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日期2014年1月8日),厨房底面漏水问题也解决了。想收房,但物业管理处要求我们交物业管理费,从2013年10月15日开始算。 1. 这是否合理?有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吗? 2.购房合同有规定因开发商问题造成延迟交房,每日的违约金万分之一。请问我能通过什么途径找开发商要违约金?或者协调用违约金抵免物业管理费? 3.购房合同里交房标准有注明房间的窗台低于50cm,窗户玻璃要用钢化玻璃,我发现部分是钢化玻璃,部分是普通玻璃,这种情况我怎么向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4-06-06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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