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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男方屡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曾提起诉讼离婚,但是法院以家庭暴力证据不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在距他最后一次打我,我与他已分居两年;这期间我一直在娘家居住。 请问:如果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根据婚姻法第32条,法院会判离婚吗? 第二:我的离婚理由需要我提供相应的证据吗?如果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才能来证明分居两年的事实? 如果男方置事实于不顾,我是否可以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证据反过来来印证呢? 谢谢各位律师!

离婚 2010-04-07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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