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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的朋友李某用钱,信用社无法直接放给他,就让他找了一个叫张某的人顶名,借了15万元钱,我和另外2个人给张某做了担保,做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按照正常手续,15万元钱应该先给张某,张某再给我的朋友于某,可是在办信用卡时张某连密码都没输,都是李某输的密码,然后李某拿走15万元的信用卡,从此音信全无如今。两年了,李某既没有打利也没有换手续,如今信用社将我们担保人告到法院,要求负连带责任,偿还15万元贷款本息,我想咨询一下,信用社明明知道实际用钱的是李某,借款人张某只是顶个名字,并且把钱直接划给了李某,导致如今贷款没还,信用社本身在这起案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从借款到现在已经两年,当时借款期限是一年,如今应经超过了一年,我们担保人连带担保责任是否也应该终止了,?再者,我们可不可以请求法院把李某(也就是真正花了15万元钱的人)追加为被告?要求他偿还这15万元本息?

其他 2014-06-08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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