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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他的理由成立吗?说明理由。

其他 2014-06-09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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