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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时候,本市一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与我们本组集体签了《征用土地协议》,说是开发、建设本市一 条大道,需征本组土地49亩,其中包括我们15户本组村民的宅基地2.64亩。征用时就是本组组长开了群众 会,决定同意征地,但涉及我们相关的村民的宅基地,没同我们作任何商议,后《征用土地协议》就是组 长,会计及几个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就卖了地。同时,征地协议上有村小组,村委,街道办事处,县国土 管理局盖过公章。过后我们一直追问本组及本村委,要安置地,至今一直未落实。不知现可通过法律,追 回我们的宅基地吗?或要求相关政府、单位安置。需要说明的是:我们15户村民的宅基地,多半属旧时的 土砖房,是上辈先祖父遗留下的,部分倒塌未住人。但至今征用我们本组的土地,除修通了路,大部分一 直未开发建设,包括我们的宅基地原址,也原封未动,只是旧址上面填平的土,征地对方是否涉及炒卖土地 ?

其他 2014-06-10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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