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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淮南潘集农村的原告杨女士和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秋天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均系再婚。双方同居时,董先生有一个儿子,当时只有2岁,后一直随二人生活至今;杨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孩子归前夫,抚养费自理。杨女士与董先生于2002年又生育一女,读小学五年级,现已12岁。双方婚后由于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经常发生吵打,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董先生离婚。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孩子的意见。

离婚 2014-06-10 1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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