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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挂职)企业负责人的协议声明书因药监局的文件精神,开办零售药品经营机构其企业负责人需要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无此项资格将不予受理新版GSP申请认证。润芝堂大药房系***先生全额投资开办,并由***先生本人担任润芝堂大药房法人代表,承担其企业的法定责任。但因投资人***先生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故聘请执业药师***担任润芝堂大药房企业负责人,以方便办理药房证照和新版GSP申请认证工作。执业药师任职企业负责人只是挂职形式,其执业药师本人***不承担企业负责人的任何权利和法律责任,企业经营活动当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企业实际投资者(管理者)***承担。其润芝堂大药房与挂职企业负责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企业实际管理者(投资人)***先生特此声明,立此为据。企业实际管理者(投资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5*住址:挂职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本声明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见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这是老板为了让员工安心私下与他签订协议,但在药监局那还是体现员工的名字并有本人签字,现在想问到底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若企业出现违规操作,到底是谁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4-06-12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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