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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否有权不给员工交住房公积金

其他 2018-03-28 23:33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员工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 公积金一般不是强制交纳的。
  •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 无论是否要买房,在单位都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是可以申请提取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第一、劳动法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这里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想了解更多请阅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网上搜一下就有。
  • 你好,无权的。
  • 你好,有权不交。
  • 您好,可以不缴纳。
  • 是可以的!!
  • 你好:可以不缴纳。
  • 你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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