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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设计商标,以男方名义作为申请人,已初步审定(公告期),现双方离婚,此商标女方又不让男方使用,而自己也不使用,就是不让此商标注册,该怎么解决?可以适用哪些法律依据?

其他 2014-06-13 0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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