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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7年在淄博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合同上注明在08年1月三证全部办齐,至今还没给办理,我们小区人士经土地局提供的消息说:开发商又将本地皮二次抵押给银行贷款,所以至今房产证不能办理,也可能房产证已被银行扣押,我想一问下我们集体打官司的话哪方占理,具体怎么办,请尽快回复,回电也行.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9-17 12:4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追究开发商延期**的违约金。
  • 开发商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复
  • 开发商属严重违约行为,建议聘请律师帮助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建议带好资料找律师面谈。
  • 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依据合同履行,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依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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