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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所借债务用途如何、也不管另一方知不知情都按共同债务处理,这对另一方公平吗?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另一方应有的权益?

离婚 2014-06-14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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