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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夫妻登记结婚,女方在外资企业搞采购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和业务时间要创办自已的企业,男方父亲垫资办埋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是男方母亲,财务是男方父亲,其他任何人不出资,2012年9月女方父母亲提供经营场所,2013年4月前,利用利润和隐藏利润的其他应付款购置固定资产22.6万余元,2013年5月女方强势,逼得男方母亲法人只得变更女方父亲法人,男方父亲迟去财务会计,由代理记帐单位代理记帐,因企业实际经营者是女方一人全部操作,两位企业法人只挂名,其他什么都不知,所有经营所得全部由女方一人所得,现在女方提出离婚,经营所得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8-06-16 00:1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唯一股东如是男方父亲,经营所得属于男方父亲所有。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需要证明是女方实际经营,经营所得也在女方名下。
  • 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   首先要去公证处对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的进行公证,然后准备以下手续: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只要是婚内取得的财产,没有另行约定的,会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主张平均分割; 2、若能证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其会少分甚至不分; 3、若能证明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比如外遇、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其少分,同时可向对方主张过错赔偿; 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若孩子大于两周岁,则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5、未抚养孩子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其收入的20—30%。
  • 唯一股东如是男方父亲
  • 唯一股东如是男方父亲,经营所得属于男方父亲所有 。
  • 要考量转变细节,表面上看跟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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