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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二零一零年购得一块农村宅基,并于当年向上提交建设申请和缴纳相应款项,但由于当地有关官员办事效率的缓慢,证一直迟迟未拿到手,向上催促,上面一直推脱。由于需要,我家在证未拿到之前开始建房,因此国土检查的人员频繁来查。而且当地的很多居民都像我家情况一样,证一直拖着,迟迟拿不到,理由就是我们村在搞新农村建设,其它建房不给于批准。请问这个理由是否合理?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我家于一零年上交的申请还是否有效,能否再得到证?当地乡镇府是否有权利拆除我们的房子?

离婚 2014-06-14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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