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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享受错过高峰期上班的权利吗

争议解决 2019-12-02 22: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这样的规定。
  • 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单位应该合理给予照顾,安排员工能够胜任的工作,但是不能辞退。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单位现在不但要变动我的职务,还要降低我的工资和福利,也是可以的吗? 我看过找不到你说的岗位变动,单位有权调整的条例呢?
  • 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 你你好,没有的~
  • 你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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