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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购买了一套100.74米的商品房,因最终测量面积为109.11米,多出8米多。依建设部规定我愿承担百分之三以内的房款,但开发商却让我承担更多,协商未果。因此我依据建设部关于超百分之三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按着开发商的要求向其递交了退房申请。开发商口头同意,却不肯在申请上签字盖章,说:何时退款不确定,并扬言你可以走法律程序去告,是无赖加拖延的战术。因走法律程序太慢又麻烦,有无其它途径,我也急等用钱。谢!

其他 2008-02-20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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