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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说男方对其进行殴打,并只出示X光片,病例本、挂号医药费单据。x光上并不能看出骨折,软组织挫伤等,病历本上只写上臂轻微红肿,无诊断书。还有110出警记录,上面也致谢家庭纠纷,并没有涉及打人什么的。请问法院根据这些能认定家庭暴力吗?或者故意伤害吗?

离婚 2014-06-16 12:0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 轻微伤不构成家庭暴力。
  • 属于家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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