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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一家公共汽车公司,某日,与一吉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大队下达事故认定,我承担百分十三是,对方百分之七十,对方修车费三万,我方是单位自己修的车。公司规定:如发生事故,罚款对方修车费的百分之十。我觉得不太合理,想问一下,公司这样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 2008-09-18 0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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