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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了一个网友,后来有一次在她的怂恿下开房,与其发生了关系,没有任何强制行为和恐吓行为。。事后又两次与其发生关系,后来她要我给她两万块钱,不给就要告我强奸。请问这样会有麻烦吗

刑事辩护 2014-06-21 11:5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方涉嫌敲诈勒索,但你要有对方自愿的证据,但后来以此来要挟你
  • 双方自愿则不涉及强奸,对方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 按照你所说,对方涉嫌敲诈勒索罪。
  • 对方涉嫌敲诈勒索
  • 留存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则不涉及强奸,对方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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