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老婆是个共 *** 员,我们在广东打工,她在私立高中教英语,小孩上小学,老婆喜欢上网,认识了澳大利亚一男人,迷上了那男人和那国家,她想离婚,通过婚姻去那个天堂国家,一年多了,我一直不同意,拖着,自己也难受,小孩不用她负担,还要一个月给她钱,她故意制造矛盾,一个月要我很多钱,我也是打工的,不知道怎么办

离婚 2018-05-05 23:4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她坚决要求离婚,总是有办法的,只要她有证据,您不到庭,法院也是会判的。建议您做多手准备,请专业律师策划,在律师帮助下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 她可以在你户口所在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她起诉你要积极应诉,否则对你不利。可委托律师办理。
  •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离婚吧,就算是放生好了,大家都解脱了。
  • 只要她坚决要离婚,一定会离婚的。建议理智考虑,控制好财产。
  • 您好,如果她坚持离,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感情破裂也是会判离的。
  • 只要你坚持不离婚,你老婆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值得注意的是,你在经济方面自己要控制,以免的人财两空。
  • 如果感情已完全破裂,她想离婚最终是可以离婚的。
  • 对方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