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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她原来在保险公司副经理,自己私自用保险公司收据让别人把钱存在保险公司,可是她没交到公司自己采取先付利息的方法,比如别人存15万元他开收据是20万元三年到期把钱还给人家,可是3年后她没钱给人家,就说自己占用了这笔款,仍然给人家3分利息,给了人家几个月就无力在给了,所以人家拿着原来他开的保险公司收据告发了她,现在公安局按诈骗已经刑事拘留了,她这算是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10-04-15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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