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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另一公司签订一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有设备详细的数量和单价。现在客户还欠两万元设备款,想赖账。合同中约定系统调试完毕后支付这两万元,我们调试好后让客户过来验收,客户不到现场导致无法验收。中间给客户采用物流发货,有客户的提货单,但提货单上只有货物的包装箱数,不显示具体的货物数量。有最终使用客户的培训记录。我们只供货和负责调试,请问这种情况下起诉的话能胜诉吗?现在这套系统甲方一直没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用。

其他 2014-06-24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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