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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情形有哪些?交警扣车后有权扣押车上载的货物吗?

其他 2010-04-13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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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扣车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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