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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7 日21 时50 分许,曹*驾驶鄂C**号客车由丹江口市丁家营镇住浪河方向行驶,途中行至316国道1565.95公里处追尾碰撞在高*停放在路边的鄂F*号货车尾部,造成曹坤及乘车人郭*,杜*死亡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因曹*,高*的违法行为造成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曹*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高*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曹*的主要过错,高*的次要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主,曹*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杜*,郭*不负事故责任. 请问?杜*,郭*的死亡赔偿标准如何计算.或是多少?怎样才能拿死亡赔偿金.曹*的家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多少?怎样才能拿死亡赔偿金.曹*的家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2010-04-18 09: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此种情形比较复杂。而且由于交强险先行赔付,又涉及到农村与城镇户口的计算问题,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助。
  • 首先确定按城市标准或农村标准
  • 一在一对一咨询中予以回复
  • 1、两个死者可以取得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2、丧葬费每个人都是1万元 3、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要看死者郭某和杜某是什么户口性质。 如果这2人是城镇居民,则按2009年的标准,每个人可以取得26万多的死亡赔偿金。 如果这2人是农村居民,则按2009年的标准,每个人可以取得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4、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因不清楚两个死者有那些被抚养人暂时无法计算。 5、肇事者曹某的家人在法律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6、因现在的车辆都购买了保险,死者家属可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如需法律帮助,建议电话咨询。
  • 曹*的家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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