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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某东法刑 初字第473号:本院认为被告江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备注:被告三人关系如下:满某作为江某的雇主(江某在工地看守的行为属于“从事雇用活动”。张某作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屋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满某施工

刑事辩护 2010-04-23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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