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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服务三年,续签了五年劳动合同,目前公司以人才引进的方式申办上海户口,但以签订附加协议为前提条件,理由是占用了公司资源,核心内容是申办成功后需要在公司服务十年,如果少服务一年赔偿一万,请问这种附加协议是否有效?如果离职要走法律途径的话需要如何举证?

其他 2016-06-08 07:13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n\n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n\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n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n\n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n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n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单位的违约金约定条款违法无效,起不到保护单位的作用,这条规定危害不到劳动者,即使违约也不用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 这样的约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享受了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一般有效。
    【追问】可是很多国有企业工作满三年都是可以申办的,而且并没有附加条件,这并不算很特殊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一定的法律效力。
  •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享受了特殊待遇,则是有效的。
  • 需要举证未占用公司资源、不属特殊待遇,非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详询律师提供帮助。
  • 享受了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一般有效 。
  • 你好,有效。
  • 这样的约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这个不符合劳动法,但是如果你签署了会要赔偿的,但是绝对不是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需要公司拿出证明来,为此事花了多少。
    【追问】公司并没有花钱,只是可能占用了公司落户的名额,如果起诉的话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 想起诉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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