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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在一单位工作一年十个月{2012年7月15-2014年6月25},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没交保险,由于拖欠工资所以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2012年8月-2013年7月之间的11各月双倍工资赔偿。劳动仲裁还没开始。咨询了一些人,有说可以,有的说已经过了一年,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疑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我的请求会被支持么?

仲裁 2014-06-27 22: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能被支持,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2条,你还可以主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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